1960年10月1日,中国和缅甸联邦政府在北京签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政府边界条约》。
两国“一致认为,两国间久悬未决的边界问题,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”,两国政府“根据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,友好协商、互谅互让,克服了种种困难,终于顺利地全面地解决了两国边界问题”。条约共12条,主要内容:(1)双方同意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一段未定边界,除片马、古浪和岗防地区外,按传统习惯性定界,并且确认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东南端终点的划界原则;(2)缅甸同意把属于中国的片马、古浪、房岗地区归还中国;(3)双方决定废除缅甸对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所保持的“永租”关系,中国方面同意把这个地区移交给缅甸,缅甸同意把按照1941年中英两国的滇缅南段界务换文规定属于缅甸的班洪、班老部落辖区划归中国;(4)为了便于双方各自的行政管理,照顾当地居民的部落关系和生产、生活上的需要,双方对1941年换文划定的界线中的一小段,作一些公平合理的调整;(5)中国放弃1941年换文规定的中国参加经营缅甸炉房矿产企业的权利。该条约1961年1月4日起生效,中缅边界条约的签订,两国全部边界的正式划定,不仅标志着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表,也对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做出了巨大贡献,而且还为我国同邻国解决边界问题提供了良好范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