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民政府与日军签署《淞沪停战协定》

1931年5月5日,中日双方代表在上海英国领事馆签订了《淞沪停战协定》。

《淞沪停战协定》的主要内容是:第一条:中国及日本当局,既经下令停战,兹双方协定,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,确定停战。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及,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。关于停战情形,遇有疑问发生时,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。第二条: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:未经决定办法以前,留驻其现在地位。第三条: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,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变之前。但鉴于须待容纳之日本军队人数,有若干部队,可暂时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。第四条:为证明双方之撤退起见,设立共同委员会,列入与会友邦代表为委员。该委员会并协助布置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中国警察间移交事宜,以便日本军队撤退时,中国警察立即接管。

除协议正文外,会议记录中还有对中国最致命的所谓三项谅解:一是中国政府同意取缔全国的抗日运动;二是第十九路军换防,调离上海;三是中国同意在浦东和苏州河南部,以及龙华对岸之若干地区不驻扎中国军队。根据协定的内容,中国实际上承认日本军队可以长期留驻吴淞、闸北、江湾引翔港等地,而中国军队却不能在上海周围驻扎设防。